您好,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按照《公司法》规定此表决事项应由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无需成立清算组,按公司合并分立程序执行。)(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法院请求解散。
有没有股东协议约定?《公司章程》是如何约定的?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两人设立公司时都想要权利义务均等,因此可能选择各占50%的股权比例创设公司。但这种持股比例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问题。两人各占50%的股权,从表面上看权利义务均等,看似公平,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容易造成一个极大的弊端,即公司股东会议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决议一般事项应表决权通过半数,在各持50%的情况下,如两个股东意见不统 一,则无法通过表决,也就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其股东会机制会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人民在此情况下会倾向于认定公司已陷于僵局状态,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人民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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