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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抽逃岀资,受让新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需要负责任吗?

ask****849 河南-郑州 股权咨询 2024.03.25 07:01:16 345人阅读

原股东抽逃岀资,受让新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需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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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原告是否能拿出相应的证据。

2024-03-25 07:0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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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要看双方的合同如何约定的

2024-03-25 07:35:33 回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文结合司法实务,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四种表现形式,其中前三种为具体的表现形式,最后一种为兜底条款。这几种抽逃出资行为的内容为: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润分配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之一,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公司存在的利润,然后公司股东可以名正言顺的分配虚增的利润,实际上是变相的分配股东的出资,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又取回的行为。没有利润不得分配是重要的法律原则,这种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然后依据该虚构的协议把股东的出资转出,无需支付对价或提供担保。例如,公司股东利用控制关系,通过虚构的借贷关系,将公司的资产用于偿还某人或股东本人一笔借款,该借贷合同并不真实存在,偿还某人或本人的借款并未支付对价,实际就是变相的抽逃出资行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这种表现形式在实务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就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即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分别成立两家或以上的关联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的股权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行使,这种方式会更隐蔽,然后通过控制关系自由决定的公司资产的转出。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关联交易,都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如果交易行为合法,价格公平合理的,也未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般不会认定是抽逃出资的行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该项是一个立法上的技术型兜底条款,抽逃出资的行为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外,在实务中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都列明出来,对于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出现该行为后应当根据具体的事实进行评判。
例如,公司法修改前,要求公司注册必须进行实缴注册资本,必须进行验资,有的股东本身没有资金,而通过借贷的方式短时借用资金注册公司,等完成注册程序后,该资金被迅速抽回偿还给出借人,这种行为明显是抽逃出资行为,虽然现在是认缴注册资本制度,但对于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有的股东仍然存在这种抽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的规定,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法条中,第十四条第一款明显是属于公司内部责任,即股东抽逃出资的,从民事角度来说,本质上就是对各股东之间出资协议的违约,因此抽逃出资的股东,要对公司或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管理人员有责任的,还要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第二款明显是属于外部责任,当公司对债务不能清偿的,股东需要在抽逃出资部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6年《公司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从刑事犯罪角度而言,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具体规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2、从民事角度而言,抽逃出资的股东,仍需对抽逃的资金对外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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