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中一般的加税点,是指如果客户需要开具发票,就要加税。因为按照规定,只要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都应当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种,不管是否开具发票。但由于不法经营者为了偷税漏税,向税务机关隐瞒未开发票的收入,而只申报开具发票的收入(因为开具发票的收入能够核查)。因而,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他们不愿意给客户开具发票,而在客户要求开具发票时,要求加税点,把应该缴纳的税收全部额外转嫁给客户。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限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事实上交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第三条限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事实上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公司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限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出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出9万元(含9万元)的交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限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出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出10万的交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出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出30万的交纳义务人。”因此,通常纳税人能够享受月销售额不超出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解答如下, 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月末或季末时不要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会〔〕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即:小规模纳税人平时取得销售收入正常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贷:营业外收入需要提醒的是,月末或季末时不要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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