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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是多久

周* 四川-眉山 抵押担保咨询 2024.03.25 15:29:40 320人阅读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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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保证期限问题,如果双方并未进行具体约定,那么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定义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倘若债权人未针对债务人提出任何形式的诉讼或仲裁申请,这种情况下,该保证人便可摆脱保证责任的束缚;但如有相反情况发生,即债权人已经发起了诉讼或仲裁,那么此时的保证期间将会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若是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载明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清偿完毕之时为止等类似条款的,则应视为对此类事项的约定不够详尽,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仍然将被理解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两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24-03-25 15:52:3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是裁判文书生效后6个月之内。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民事诉讼程序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每个阶段又由于情形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合理期间。这些规定是判断法官执法过程是否合理的依据。期间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种: (1) 收到状后,认为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 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 (3) 收到答辩状起5日内将副本发送原告; (4) 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5) 开庭3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 (6) 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多长时间 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相应并购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 《指引》修订以优化并购融资服务为核心,在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提升并购贷款服务水平。 一是适度延长并购贷款期限。由于不同并购项目投资回报期各不相同,部分并购项目整合较复杂,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因而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更加符合并购交易实际情况。 二是适度提高并购贷款比例。考虑到银行贷款是并购交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当前并购交易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为合理满足兼并重组融资需求,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 三是适度调整并购贷款担保要求。此次修订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并购贷款有关政策 关于并购贷款在中国开展形式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0〕84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具体要看案情和案件数量而确定,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法律只对审限有相关的规定;
2、如果案情复杂,则普通程度审理(由法官、审判长以及陪审员三人审理),一般是六个月结案;
3、如果案情简单,则是简易程序(一位法官审理),一般是三个月审结;
4、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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