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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民事执行和解期间能出境吗

周* 广西-桂林 判决执行咨询 2024.03.25 15:35:48 321人阅读

民事执行和解期间能出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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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我们要强调的是,在民事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主办法院通常会对被执行方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以确保判决的顺利实施以及执行金额的安全收回。
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应遵循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离境。
然而,在审判结束之后,如果被执行人未因上述原因遭到法院的限制出境,那么他仍然享有正常的出入国门权利。
关于详细信息,我愿意为大家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基层法院具备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但是在这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而中级法院则主要负责以下几种类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首先,排在首位的便是涉及到外国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重大涉外案件;其次,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最后,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划归给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务必满足以下几个重要条件:
首先,作为原告的您应该是与所诉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公司或其他合法权益实体;其次,要有具体明确的被告;再次,诉讼请求应具有实际性,并具有充分真凭实据和理由来支持你的主张和要求;最后,您的案子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畴且应适用于受诉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4-03-25 15:54:27 回复

您好,您需要通过法院向当地出入境管理局申请限制其强制出境,建议和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沟通好,处理此事。
通过上面关于限制出入境执行裁定书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出境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1、归属地方环保部门管理。
2、依据: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令第643号: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3、需要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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