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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自确认怀孕之日起即需缴纳生育保险,以期获得相关补偿待遇的可能性较低。
只要在职期间已经成功投保并缴纳社会保险,则自然包含了生育保险,当妇女怀孕超过十二周且持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期限之后,便有资格向相关部门提出生育津贴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津贴的申请具有时效性,申请人应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一年内完成申报手续。
然而,不同地区对于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可能略有差异,最短的期限为三个月,而最晚则不超过十八个月。
在此期间提交申报资料为最佳时机。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024-03-26 12:40: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