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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是哪些主体

周* 新疆-乌鲁木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24.03.26 12:32:48 491人阅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是哪些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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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对于原告方来说:
1.在公民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毁的事件中,作为受害者的公民本人有权提起诉讼;
2.若受害者身份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领导、机关主管以及民间团体会员等社会组织性质的主体,这些单位同样拥有起诉权;
3.如果受害人为缺乏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或受限制行为能力(如老年人),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能够以他们的名义代为进行后续程序(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启动工作;
4.在受害者不幸去世后,其近亲家属也有权代替逝者以类似方式提出索赔要求;
5.若国家财产及集体资产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检察机关可在进行公诉的同时,一并发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对于被告方而言:
1.由法院判决确认为罪犯或罪犯的监护人应当对刑事行为后果负有相应法律责任的时候,他们在此范畴内可能成为被告;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尚未受到任何刑事惩罚并非唯一的被告人可对其行为负起民事赔偿责任;
3.已经执行死刑的罪犯所遗留的遗产继承人,或者案件审理完毕之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可能成为被告;
4.除上述情况外,仍存在那些对刑事被告人所犯下之罪行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机构与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6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2024-03-26 12:43:44 回复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包括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只有允许这些被害人以外的人作为权利主体参加诉讼,在被害人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造成物质损失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才能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有代表这些法人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既不排斥企业、机关、团体享有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主体资格的权利,又不排斥企业、机关、团体法人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作为财产所有者的法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公有财产免受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有以下几种:
1.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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