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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房全算父母的吗

周* 辽宁-盘锦 房屋拆迁咨询 2024.03.27 16:13:05 424人阅读

农村拆迁房全算父母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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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父亲动迁房产问题中子女是否享有权益,主要取决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若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那么动迁行为仅与父亲个人相关联,子女无法因此进行财产分割,除非父亲亲自表达赠与之意愿意分享部分利益给子女。
然而,如果房产是由父母双方和子女共同拥有的话,那么在动迁过程中,他们可以共同参与财产分配,子女亦可分得其应有的份额。
此外,在父亲过世之后,子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其动迁房产。
征用土地,应当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曾下降,并为他们的长期生计提供有力保障。
对于征用土地,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迅速且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金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属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安排社会保险费用。
关于强拆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各省市利用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这一工具来确定。
在制订区片综合地价时,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先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地理位置、土地供需情况、人口总量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且每隔三年或以上的时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而针对征收非农用土地、地面附属物及其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市自行决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2024-03-27 16:16:18 回复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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