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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证据需要再给原告吗

周* 云南-大理 证据调查咨询 2024.03.27 16:10:24 339人阅读

被告的证据需要再给原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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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义务保护被告的证据隐私权,不会轻易透露给原告。
然而,如果被告需要查阅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资料,法院则须提供这些文件的复印件。
所谓的“证据交换”,即指将原、被告各自所提交的证据资料互相递交给对方当事人。
当法院正式开展庭审活动之前,被告或其代理律师有权获得原告递交的证据复印件进行抄录,主审法官或书记官也有义务为他们提供此项服务。
而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需向法庭展示原始证据,供被告查验核实并进行质疑。
关于民事举证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被告应当于答辩期满前提交书面答辩,详细阐述其对原告诉求及其所依赖的事实基础及法律理由的看法;
其次,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的同时,还需向其发出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明确列举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相关要求、允许向上述法院申请调证取证的情景、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实际情况制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未能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等事项;
此外,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自行商定并取得人民法院认可;如需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那么指定期限不能少于30天,且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开始计算;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则被视为放弃了举证权利;
最后,若当事人希望修改或追加诉讼请求,或者发起反击(即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到期之前提出。
凡涉及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有必要重新设定举证期限。
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实面临证据资料提交上的难题,可以向上述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法院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若是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仍然遇到困难,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准许与否的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2024-03-27 16:17:00 回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规定,再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起原审判决自动撤销,而且还能满足原审被告申诉要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之规定,是否允许原告申请撤诉要做必要的审查。在再审判决宣告之前,首先要审查撤诉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再审案件中的原告撤回原审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问他们是否同意撤诉,原审被告据此还可以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的、更注重效率,因此撤诉在再审程序中的运用是有法可依的。不符合法治理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基本要求。 三、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符合法律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不侵害他人利益、第156条之规定,申请撤诉是一,原则上应予准许,国家不应过分干预。 二、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有利于化解纠纷,符合法治理念的要求。如果当事之间已无任何纠纷,并最终定位于效率。如果不允许再审程序当事人行使撤诉权,显然不符合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也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维护人民和人民法官的权威和形象。 四、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有法律依据。撤诉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9、131条,不仅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如果不允许受侵害的当事人撤回诉讼,有可能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往往基于以下原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理由如下: 一、允许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他当事人也同意原告撤回原审诉讼请求如果还坚持做出判决,胜诉无望。而在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价值目标既追求公平、公共利益次还应当征询其他当事人的意见,看是否损害他们的利益、二审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参照适用的仍然是 一、二审程序,那么撤诉案件同样可以这么理解。当然,原审原告申请撤诉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原审原告提出而发生的,当然原审原告也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再诉讼下去,对私权的处理;当事人认为诉讼效益小而诉讼耗费大,即使胜诉也无甚可得;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诉讼理由不充分,当事人的私权利并非不能动摇人民裁判的效力,既然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自动撤销,当然包括撤诉权,同时也给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使本已化解的矛盾加剧。享有撤诉权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其表明提讼的当事人对其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再要求进行审理,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一种处分,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的权利是无可非议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当事申请撤诉的,往往是其诉讼目的已经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只要当事人的撤诉原则上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允许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的角度来看,也无规避法律的行为。这说明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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