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和三责险是一起赔付吗正常情况下,先交强险理赔,额度不够时再用第三责任险赔。举个极端的例子吧,三责险买了50万的保额,同时买了不计免赔,结果出车祸对方住院所有花销1。5万,出院后索赔50万,保险公司肯定不会给,如果给了,那合伙骗保的人满大街都是了。两个人买个3万的车,买好保险,出个小车祸,一方让另一方赔50万,保险公司还不跨了。
二、交强险与三责险的区别
1、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在法律上有本质的不同(
1)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12。2万元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3)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2、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不同(车主有责情况下的赔偿)
(1)死亡伤残费用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费1040元最高赔偿10万元交强险保费1050元最高赔偿11万元。
(2)医疗费用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费1040元最高赔偿10万元交强险保费1050元最高赔偿1万元。
(3)财产损失费用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费1040元最高赔偿10万元交强险保费1050元最高赔偿0。2万元。
3、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区别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最大的区别在于赔偿范围有所不同,以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只要是被保险人准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在保险公司核定的范围以内给予赔偿。如果在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财务损失最高赔偿10万元。也就是说,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总额就是10万元。而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判承担主要责任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费赔偿2000元人民币。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判无责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
4、是否有费率优惠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如普通私家车一年的基础保费为950元,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供优惠。而商业险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优惠的幅度。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意指保险合同对保险人和投保人都产生了法律约束力。那么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投保人和保险人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区别有哪些 投保人是指跟保险人签订合同,并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当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事故出现时,负责赔款或补偿经济损失的人,它可以是保险合作社,也可以是保险公司,在中国主要是指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的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法上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2.如实告知的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险通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3.及时通知的义务 4.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5.对因自己违法而取得赔偿或给付予退赔的义务 三、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为: 1.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 2.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其中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从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同的义务可以看出两者的性质不同,多享受的权益也不同。
1.两者的强制性不同。“三责险”并不具有强制性,它在本质上是按照商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的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对车辆所有者及保险人来说,更注重的是风险的分散和保险利益的获取,是否投保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具有类似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其更注重的是让第三人的利益能及时得到保障,所有行驶的车辆所有者都被强制必须投保,同时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而不得拒保。 2.赔偿的原则不同。“三责险”是按照过错责任来确定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保险合同中有具体约定,且其赔偿不区分人伤还是物损,均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赔偿的多少;而“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按照无过错的原则确定的,它并不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而是依据法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3.赔偿的范围不同。“三责险”对赔偿的范围作出了许多免责的设定,包括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而“交强险”除了故意造成事故之外,其保险责任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且没有免赔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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