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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若名义股东在实践中已经全额支付投资款项且其在持有期间并无任何滥权行为,那么该名义股东就不会面临因为担任公司董事而产生的潜在法律风险。
然而,如果实际出资金的投资者未能完成全部出资义务,那么名义股东将必须与该实际出资金者共同分担公司所欠的负债。
倘若名义股东在此过程中滥用职权对公司造成了实质性损失,那他/她更须对此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4-03-27 16:21: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