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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是招亲到我们这里的,与女方离婚了之后但户口仍在我们这里,是否还可以享受我们这里的土地政策?

pub****844 安徽-安庆 家事纠纷咨询 2024.03.28 11:18:24 459人阅读

男方是招亲到我们这里的,与女方离婚了之后但户口仍在我们这里,是否还可以享受我们这里的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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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边是征收拆迁吗?如果是的话,要看男方的入户时间,离婚时间和当地政策的具体规定

2024-03-28 11:21:19 回复

或者全家农转非未迁入设区的市居住的户口迁移,只要在新的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可以继续享受农村的土地政策,给予土地确权

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标准: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对这三部分如何分配,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的纠纷,为此《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作了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可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般应当支付给承包方,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的,则由其实际投入人或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由此规定可得安置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家庭承包方农户放弃统一安置的,该费用就应支付给该农户,而其他形式的承包方则不享有此项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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