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目前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您遇到的案情吗?是否构成还是要结合案情来看的,具体情况有待了解,后续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继续与我沟通,您也可以通过我主页上的预留号码向我讲讲您的具体情况和诉求,我会在了解之后为您提出建议,解答疑惑我会竭诚维护您的最大合法权益。
1、个体户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挪用客户资金的,属于商业纠纷,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2、挪用资金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上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个体工商户与客户之间是普通的商业经济关系,挪用客户资金是违约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个体工商户不存在合伙经营的问题,就更不存在需要用退伙申请书的情况了。按照个人情况,要看和对方当初的约定。如果双方都是口头约定,且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的话,一般情况下只能按照商行的现有资产的评估价格,双方按照股份份额进行清算。如果对对方的清算意见不满意,可以进一步协商或者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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