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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婚后仅仅维持半年便选择离婚的案例中,原则上传统礼金并不需要返还原主。
然而,存在下列两种特殊的情形,处于离婚状态的当事人才可正当主张对传统礼金进行返还:
首先,当双方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婚姻注册但并无共同居住于同一屋檐下的事实;
其次,若是婚前所支付的礼品和现金导致了支付方的生活困难。
若不满足上述两种条件,多数法院通常是不会支持离婚当事人要求退还礼金的请求的。
尽管某些情况下也符合传统礼金的返还情形,但是这并非意味着礼金将会被悉数列还。
在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和判定时,一般会将既往的共同生活时间长度、有无生育孩子、财富的管理与利用状况、双方面临的经济压力以及赠与礼金的金额的多寡、错误责任的划分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内,从而斟酌决定是否要返还礼金以及返还的具体份额。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彩礼返还的总体指导原则如下:
第一,对于尚未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的伴侣们,原则上应当将礼金原物退还。
至于“双方并未进行婚姻注册手续”的关于礼金返还的问题,值得关注的重点在于:
(1)假如双方并未成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没有一起居住生活的话,那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将其返还回来,有时甚至可能做出全额退还的决策。
(2)假如双方在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已经开始同吃同住生活了,如果只是简单地以未能办理注册登记为理由,就要求女方百分之百归还所有礼金,这对于女方而言,无疑是相当不公平的。
在这种情况下,应基于双方共同居住时间的长短、是否育有子嗣、个人财产的管理与运用情况、礼金数额的大小、过错程度的高低等等综合性因素,再结合当地的社会习俗以及个人行为规范等来判断是否需要返还,以及如何适当划定返还的具体数额。
换言之,即便在给了彩礼之后,尽管双方都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仍然有可能不需要退回。
再者,对于已经走入婚姻殿堂却最终分手的伴侣们,原则上是不用再返还礼金的。
但是同样存在两种特定的例外情况,其中一种是双方在结婚后始终未能真正共度时光;另一种则是由于男方在赠予礼金的过程中产生了严重的财务窘境,那么在此两种情况下,即便是在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在离婚后男方仍有权要求女方归还礼金。
对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无共同生活”的关于礼金返还的问题,应主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1)双方只是在办理了婚姻登记之后并没有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需要把礼金归还给男方。
(2)对那些已经成功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只进行了短期的共同生活的夫妻来说,应当参照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礼金的构成、礼金额度的大小以及当地的社会习俗、双方各自面临的经济压力等等诸如此类的因素,酌情决定是否要返还以及应该返还多少礼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4-03-28 13:03: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