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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被司法冻结了怎么办

周* 山东-德州 医疗保险纠纷咨询 2024.03.28 12:34:45 460人阅读

医保卡被司法冻结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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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由于法院采取的查封措施,对被执行者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该被执行者则有权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解除或部分解除上述查封。
医疗保障卡在指定医院及药店就诊购药过程中,可凭借系统设定的个人密码,经由特殊结算设备(即POS机)实现快捷支付。
更进一步而言,若不幸罹患疾病需要入院治疗,该卡片还能协助处理医疗费用的报销事务。
关于因使用不当致使医保卡金融账户密码停用的情况,用户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医保卡,前赴相应的医保协议银行服务窗口,进行密码解冻手续的办理。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针对各类具体问题的解冻方式各有差异。
为确保解冻效果,建议积极与发出冻结指令的相关机构取得联系,深入探讨冻结原因,并在第一时间内完成相关义务,以期通过合法途径请求解除冻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2024-03-28 13:03:57 回复

医保卡原则上不允许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去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办理解冻手续。医保卡冻结一般是由于未按时正常缴费,因此只要把欠缴的费用补缴上即可。
医保补缴方式: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2、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3、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
4、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
5、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查询,目前您享受外来人员城保医保待遇。若将终止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在本市,则医保方面无需办理相关手续,您的医保帐户将于单位停止缴费的次月15日封存,暂停享受本市基本医保待遇。医保帐户封存期间,您个人医保帐户内的剩余资金可继续用于门急诊就医,持医保卡结算,账户资金用完为止,不享受其他医保待遇;若重新找到新单位为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您的医保帐户将于新单位正常按月缴费(不包括补缴)的次月15日开通,恢复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另外,根据医保相关政策规定: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若流动到外省市就业,且已转出养老保险关系,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至区县医保中心打印《参保凭证(发函用)》,再至外省市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寄至本市区县医保中心。区县医保中心收到《联系函》后对您个人帐户进行清算,清算后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具体情况,建议您可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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