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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设定:
首先,在人均耕地低于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山区县(市),每一处宅基地的总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其次,对于人均耕地达到了一千平方米及以上的平原或山区县(市),每一处宅基地的总面积也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再者,位于坝上地区的宅基地总面积则需严格控制在四百六十七平米以内。
另依据该法律法规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上文中现有限额范围内对农村宅基地的标准进行细化和调整。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2024-03-28 13:04: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