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百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一千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万元以上,以及死亡三人以上、死伤五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一万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十万元以上,以及死亡十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一)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惹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丧命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导致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导致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限定第十五条限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限定确定。一公顷等于1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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