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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车贷还没还完怎么办

周* 新疆-阿勒泰 财产分割咨询 2024.03.29 15:23:24 335人阅读

夫妻离婚车贷还没还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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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涉及到汽车贷款未还清的情形,若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合债务,该项债务就须由双方共同负责清偿。
至于如何详细划分债务负担比例问题,则需要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存在的过失行为、各自的经济收入等多方面因素。
在夫妻关系持续阶段所产生的债务问题,必须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偿付,在离婚过程中,在分割共同财产的环节,首先要将所有共同债务平衡完毕,所有债务偿付清零之后的余款部分再作分配。
当面临离婚并且车贷尚未还清的情况时,法院会将车辆的所有权与贷款事项一并加以分割处理,在此之前,夫妻双方需先行进行协议分割,若协议未能达成共识,就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决,谁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其就需要承担起剩余贷款的本息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4-03-29 15:35:07 回复

这个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建议来电直接说明这个具体是什么情况。

【法律意见】
领完结婚证后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下: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扩展资料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破产安置补偿费,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奖金、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8。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7、破产安置补偿费”、住房公积金、经营的收益。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6,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补贴、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

1)一方的婚前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生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经营的收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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