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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规定可以用在民事诉讼吗
解析:在我国,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之时,对于其中涉及的期间计算、法律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措施实施、法庭审判流程、调解工作开展、诉讼程序中途停止、诉讼程序提前终止、简易程序的适用、执行工作开展等具体事项,以及对于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均可参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和操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诉讼代理是诉讼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人代理的是诉讼法律行为,产生诉讼上的法律后果,其目的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谓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依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代理权限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行政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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