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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您既可以选择进行实名检举,也可以选择以匿名形式进行检举。
为了使检举更为便利,您可以携带相关的举报资料亲自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检查局进行投诉;若条件允许的话,也可以选择通过登陆税务官方网站进行网上举报,同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举报信息发送给相关部门;无论您选择哪种方式,我们都建议您尽可能留下您的真实联系方式,以便于我们对您的举报信息进行跟进,便于查找真相。
与此同时,您还拥有权利向税务机关请求对检举过程保持隐私保护。
根据我国合理且完整的制度规定,对于实名和匿名形式的举报,我们都会严格受理并基于事实给予恰当处理。
您需要提供最为重要的纳税违法行为线索等相关资料,以帮助我们准确地抽丝剥茧。
当然,您也必须对您所提交的检举材料负有必要的真实责任,严禁恶意诽谤或编造虚假事实,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实名举报者,我们会在其要求下为其开具详细而明确的书面回复来反馈处理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24-03-30 07:10: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