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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修改时间违法吗

周* 贵州-黔西南 家事纠纷咨询 2024.03.30 07:13:26 355人阅读

死亡证明修改时间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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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原则上来说,这种修改程序是不被认可和执行的。
然而,若是逝者的遗体尚未经历火化的过程,则存在可能进行修正的余地。
对于拥有户籍身份的公民而言,当其生命消逝后,城市地区的居民需在丧事办理之前,而农村地区的居民则需要在一个月之内,由户主、家属、抚养人或者邻里等相关人员携带死亡证明文件、户口薄以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到当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死亡登记,履行注销户口的手续。
所谓的“死亡证明”,具体是指:
若因患疾病而去世,可凭借《死亡医学证明》;倘若未能从医院方面获取针对普通公民正常离世的死亡证明,那么就需提供居住地或者村委会(村庄)、卫生服务站(诊所)所开具的证实;
至于那些属于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尚不能确认真实性与否的情况下,则需要依靠殡仪馆所出具的火化证明来加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024-03-30 07:15:02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对于死亡证明的办理,需要根据公民死亡情况才可以判断在哪里开具的,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才可以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需要亲人或者监护人带上当事人有效的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直接到派出所进行报备,对于特殊情况(交通事故等)还需要出具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再提出出具死亡证明的。而对于在家死亡、在医院死亡等情况就不可以到派出所办理死亡证明,需要由村委会或者医疗机构出具对应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开具机构:
(一)在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死亡者,由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或户口薄)、生前病史卡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开具《死亡证明》。
(二)在医疗机构内或来医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明》。
(三)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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