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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找盗窃案辩护律师?

pub****718 四川-成都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4.01 08:06:19 376人阅读

我想找盗窃案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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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1127779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54条

你好,现在是什么情况呢?

2024-04-01 11:3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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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048676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8800条

您好,如果涉嫌盗窃罪,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以争取较好的结果。

2024-04-01 11:0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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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059046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962条

您好,具体情况方便电话详细沟通吗

2024-04-01 09:11:59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706条

什么时候发生的,有多久了?

2024-04-01 09:06: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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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215572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4555条

你好 可以帮你处理的  方便电话沟通呢

2024-04-01 09:0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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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曲靖 咨询解答:1644条

你好,我是专办理刑事案件的王正兵律师,你说下具体问题

2024-04-01 09:0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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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399条

你好 盗窃金额多少钱呢?

2024-04-01 09:0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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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831905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75174条

在什么地方 什么状况呢

2024-04-01 08:3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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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66条

我是盗窃案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

2024-04-01 08:3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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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2239条

你好呀具体什么情况?

2024-04-01 08:3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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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447993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33条

您好,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案情

2024-04-01 08:2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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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7325条

您好,同类案件我们有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的成功案例。我们有经验,有方案,更专业,在律图网搜索叶斌,点头像一对一咨询,完全免费

2024-04-01 08:2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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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1865201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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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那边是什么情况呢

2024-04-01 08:2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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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057805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568条

你好,请问现在收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4-04-01 08:2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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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225844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926条

你好,麻烦说一下具体案情?

2024-04-01 08:2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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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005452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793条

你好 你这边方不方便电话沟通

2024-04-01 08:2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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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843600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6945条

你好,现目前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2024-04-01 08:2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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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094659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宜宾 咨询解答:8251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那么一般都在看守所等待开庭审理,在检察院批捕后并不会提醒家属,但是在判刑的时候会通知家属的,要是家属想了解情况的需要找一个律师来帮助自己。检察院不会以书面形式或者电话通知家属。公安侦查阶段的拘留时间一般是30天,报请检察院后7天内回复公安(批捕、取保候审或者释放),作为家属可以向当时负责的承办民警了解案情进展,当然如果有委托律师,公安会联系律师办理相关手续,再由律师来通知到家属。被检察院所批捕的一般都是属于犯罪事实已经存在了,不然只是会被留在看守所的,要是被批捕后,自己应该申请律师来给自己辩护的,在拘留所的时候就应该找律师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024-04-01 18: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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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事务所接受桑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桑某某涉嫌盗窃罪的指控,但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及盗窃数额为251056元证据不足,只能按照评估过的物品价值进行量刑。
1、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涉案价值251056元)证据不足。虽然汤某某和李某某多次供述桑某某和他们一起参与盗窃,但这仅仅是他们的供述,很大一部分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认可,桑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既未供述,也未亲自去辨认现场,而且汤某某和李某某当庭供述有些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参加,又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桑某某参与了这些盗窃活动,同时,他们是同案犯,同案犯的供述是不能充分证明桑某某实施了这些盗窃行为的。
2、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及夸大性,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害人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家被盗即是桑某某等人所为。很多被盗物品及物品的价格均是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认定的,而没有经过权威部门进行价格评估及价格鉴定,特别是被盗的现金数额,只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而没有现场从被告人处查获赃物,被害人报案说其被盗了几十元甚至几千元、几万元根本没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很多被害人的陈述不客观,缺乏真实性,特别是有些被害人报案说其被盗几万元,在贫困的农村家庭,家里竟然放着几万元,很显然是不现实的。另外,时过境迁,许多被害人当时并未报案,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才向公安机关反映被盗的情况,刑事证据学理论和刑事审判实践告诉我们,由于种种主观的和客观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使被害人不能或者无法如实地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因此,单纯使用被害人提供的报案材料作为定案依据是不审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二、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构成抢劫罪,没有事实依据,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关于第66起夏某某被盗案,在这起案件中,主观上,桑某某只有盗窃的故意,而没有抢劫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桑某某也没有当场对被害人夏某某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没有指使他人使用暴力,桑某某和汤某某是在盗窃的过程中发现夏某某从菜园回来了,
然后就和汤某某一起逃走,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夏某某发现了。李某某及汤某某的供述是一致的,也就是当他们发现夏某某回来的时候便逃走了,他们根本就没有使用暴力将夏某某按倒在沙发上。至于被害人夏某某报案的时候说一个高个子将其按倒在沙发上,那仅仅是夏某某的一面之词,不足以采信。同时,通过庭审可知,夏某某从菜园回来,根本就没有进屋,高个子李某某也一直在门外,夏某某又怎么可能被他人按倒在自家沙发上?很明显,夏某某的报案陈述是不真实的。桑某某只在盗窃范围内与汤某某、李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而不存在抢劫。关于第89起汪某某被抢劫案,当时,桑某某和汤某某正在附近小便的时候,汪某某说他们是小偷,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他们将汪某某打成轻微伤。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是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因言语口角发生冲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等人构成抢劫罪是不成立的。
三、桑某某有以下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1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因此, 基于此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10%。
2、桑某某在学校读书期间表现良好,品行端正。某某小学的证明足以证明桑某某在小时候本质上并不坏,也是一个遵守校规校纪的好学生,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思淡薄有很大关系。
3、桑某某父母早亡,缺乏有效的家庭监管及社会关爱,导致其误入歧途。
首先,其于14岁时母亲就已经去世,缺乏母爱,哥哥是个残疾人,妻子无工作,又有两个孩子,均未成年,生活压力巨大;
其次,其在社会生活中结交了一些不务正业的朋友,为非交友不慎;另外,社会没有对其尽到有效的监管及关爱,导致其误入歧途。
4、桑某某在10年前进行过脾切除手术,劳动能力差,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也就是说桑某某身体比一般人要弱,如果让他去干重体力活不能胜任,这也是导致其误入歧途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桑某某之所走上盗窃犯罪道路,是由于诸多因素所导致,鉴于其对盗窃罪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十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某事务所
律师:某某律师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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