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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厦门
咨询解答:35420条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对于怀孕女职工的补偿,有特殊的规定。根据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公司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或者破产清算,那么对于处于孕期的员工,应当优先留用,即使需要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外,由于您提到的是怀孕期间,可能还涉及到生育保险的待遇,这部分通常由社保部门负责,包括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等。总之,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差异和具体的劳动合同约定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或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了解详细政策。
2024-04-02 10:17: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