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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向小三追回财产合法吗

周* 云南-普洱 财产分割咨询 2024.04.01 14:51:44 313人阅读

原配向小三追回财产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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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当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原则时,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判定无效;
然而,若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并不直接影响到该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的话,那么此类行为仍将视为有效。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那些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
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明确指引,当民事法律行为被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或者被确认不产生效力之后,涉及到的行为人通过该行为获取的财产权益,应予以全数返还;若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则应考虑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折现补偿。
在此过程中,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至于各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由各责任人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当然,法律对此还有特别指明的,则应以特殊情况为准。
参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相关条款,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财产,都属于他们之间的共同财产,并归他们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以及各类劳务收入;
(2)由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润;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情形;
(5)其他应该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于夫妻双方对这些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决策权利。
在此,如果丈夫在婚姻关系内瞒着妻子为所谓的“小三”购置房产,并且房产证书上登记的姓名是这位“小三”的,那就说明他是用你们的婚内共同财产为这位“小三”购买了房产。
这种行为严重背离了法律规范,违背了道德准则及公共秩序与善良习俗,因此,您完全有权申请要回这套房产,并追讨相关资金。
另外,即使法院裁定已经无法追回房屋,您仍然可以向“小三”提起诉讼,要求她归还购房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4-04-01 15:17:29 回复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

【法律意见】
  夫妻离婚时需要双方当事人本着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出发,自行协议分割属于两位的共有财产,孩子没有权利参与分割。若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分割财产的一致意见,可以到解决。
  两个小孩一般一人一个。小的跟女方,大的跟男方。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如果证明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很充分,可以在财产分割上适当多分,
二、净身出户在现实中很少,法官的审判思维一般是利益均衡,不可能轻易让一方净身出户。
首先,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情,那么主张多分财产的要求就没有前提可言。而且这种证据必须是很充分的,注意我的用词,证据很充分。只有在你证据很充分的前提下才能让法官信服你的主张是很有可能存在的,你才能让法官在内心确认对方具有很大的过错。我常说,唯有影响法官的内心判断,才能争取优势,就是这个道理。
其次,即使法官相信你的证据,也相信你是受害方无过错方,但是你想让法官完全支持你,判决对方一无所有,即净身出户,这也是不现实的。因为法官的审判思维一般是利益均衡思维,即双方利益基本均等,一般不会明显偏向一方,除非一方有很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法官轻易判决对方一无所有,对方跑到来闹事或纠缠,法官也吃不消啊,法官也是人,他们也受上级领导监督。所以法官很难在一个离婚案件中,判决对方净身出户,这不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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