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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构中的书记员大多采用劳务派遣制。
然而,若书记员在此期间任职律师,则可能必须自觉进行回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指挥案件审理过程的审判官、书记员以及翻译人员、鉴定人与勘验人员,如存在以下数种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有时甚至会被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信方式请求离开案件的处理流程:
首先是该案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亲属好友;
其次是与此案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
最后便是与本案件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存在其他关联,且这种连接可能对公正审理产生干扰的人员。
此外,如果上述工作人员收受了当事人、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违纪私下会见了相关人员,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她)们作出回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024-04-01 15:18: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