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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案子在接获后应当何时决定立案的问题,这将受到许多具体因素的影响和调整。
首先,公安部门对于接收的报案、控诉、举报及自首等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时间通常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然而,若牵涉到重大或复杂的线索问题,经过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员的同意后,立案审查期可适度延长至三十天;而如果特别重大且复杂的线索问题则需通过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方可延长至六十天的审查期间。
对于公安机关接手的行政执法机关所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应在收件三天内正式启动审查程序,一般的审查周期设定为十天,但最长不能超过三十天。
在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方面,
(1)原则上来说,调查人员不能超过三天还未做出决定;
(2)当疑似犯罪线索需要进一步查证时,立案审查的时间不得超过七天。
倘若公安机关给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务必要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三天之内送达到当事人手中。
若当事人对此裁决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接收到通知书起七日内向作出此决策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要求,或者转而向人民检察院寻求帮助和建议。
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无法站稳脚跟,应该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机关一旦收到通知便不得不采取行动予以立案。
另外,立案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1)要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对立案的案件,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已违反了刑法,形成了实质性的犯罪行为。
这样的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推测或者无凭据的。
(2)被指控者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刑罚惩处。
若是只构成犯罪,却依法无需追究刑责的行为便无需立案。
(3)属于本部门的权限范围:
正如我们先前阐述过的,公安局只应该对法定归属于本部门的案件拥有管辖权,应该拥有的必须要有,否则便是失职;同样,不该有的绝对不能有,否则便是权力滥用。
最后,若想到法院提起诉讼,您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起诉状;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证据副本;
(4)在立案庭需填写送达回证和当事人地址确认表;
以及(5)已受理案件通知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024-04-02 17:24: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