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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经许可的录音是否侵权

周* 香港-新界 其他侵权咨询 2024.04.02 17:05:44 412人阅读

来经许可的录音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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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您所录制的谈话涉及到他人,那么便构成了对其隐私权的侵害。
然而,假如被偷录的仅仅是您自身和另一方的聊天内容,无论这些内容包含您个人的陈述还是对方的表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谈话的参与者本就没有隐私可言,因此理论上来说,这段录音并不构成侵权。
可是,若将这段经过修饰或扩散的录音置于大众面前,它无疑超越了原本由双方交谈所容许的隐私范围,从而变成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至于在公共场所、通过电话录音或者在您自己场地内进行的录音记录,原则上都不应视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会构成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触犯,因此可以认为其为合法获取而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024-04-02 17:24:17 回复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
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亚太人律师所电话:。

对于偷录音是侵犯个人隐私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1
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二、侵犯隐私权判刑吗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一般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后果,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不构成刑事责任。不过也不能说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一律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对行为人判刑。根据《刑法》当中的规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现下,有人喜欢“撬开”他人的网络空间、电子邮箱,获取隐私、视频在网上传播,其中不乏淫秽、,但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涉及更加严厉的刑事犯罪,即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有关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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