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基数如下:
五险一金缴纳基数计算公式:
月缴费额=月缴基数×缴费系数 ( 注:月缴费额为当月缴纳保险金额,月缴基数为缴纳人税前工资,缴费系数根据每年国家规定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相应缴费系数。)
【例】2008年上海市月缴费金额基数,其上下限分别按2008年上海市全职工月平均工资(2892元)的300%和60%确定,上限为8676元,下限为1735元。税前工资1500元→月缴费基数为1735元,税前工资4000元→月缴费基数为4000元。
以基本工资为5,000元试算:
个人缴纳 企业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8% 5000×8%=400元 缴费工资基数×20% 5000×20%=1000元
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2% 5000×2%=100元 缴费工资基数×12% 5000×12%=600元
大额医疗费用 互助资金 3.3元 =3.3元 缴费工资基数×1% 5000×1%=50元
失业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1% 5000×1%=50元 缴费工资基数×2% 5000×2%=100元
工伤保险 - - 缴费工资基数×0.5% 5000×0.5%=25元
住房公积金 缴费工资基数×7% 5000×7%=350元 缴费工资基数×7% 5000×7%=350元
合计 缴费工资基数×18%+3.3 5000 × 18% + 3.3 = 903元 缴费工资基数×42.5% 5000 × 42.5% = 2125元
注:
1)企业具体情况不同,工伤保险缴费系数会略有不同;
2)补充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员工本人和公司存缴比例为1%至8%(取正整数);
3)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7392元,下限1478元;执行时间2007年7月—2008年6月;
个人公积金缴纳比例:7%(住房公积金一年一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答:《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社会保险机构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多种社会保险待遇时,都是以缴费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的。对单位而言,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职工个人而言,则是指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基数。为了缩小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差异,在计算本人工资时,需要缩小过高与过低收入人群的缴费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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