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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增成本骗取财政资金怎么处理

周* 新疆-塔城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4.04.02 17:29:49 379人阅读

企业需增成本骗取财政资金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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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为了杜绝并遏制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胡乱动用、贪污或欺骗性获取财政资金的恶劣行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加以纠正与清理。具体而言,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1.责令其及时改正这一违法违规行为,重新调整涉及其中的会计账户,务必将已被侵占的财政资金悉数收回;
2.要求这部分非法所得在指定时间内全额退缴;
3.对相应的机构,我们将予以公开警示或广而告之的批评;
4.对于直接负责的领导干部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者,我们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罚;
5.依据违法程度的大小给予降职或撤销其职务的处理;
6.如果情节严重到不得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我们会采取相应的司法程序进行惩处。
其中,列举了五种典型且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如:
通过虚假报告营私舞弊、以夸大其词等手段诈骗财政资金;对政府划拔的财政资金进行挪用或截留;故意拖延该下拨的财政资金;擅自扩大开支范围,随意提高相应的开支标准;以及采用其他任何形式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024-04-02 17:32:46 回复

解答如下,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您好,关于地方财政给企业的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解答如下,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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