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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若快递在派送过程中发生丢失情况,根据交易双方于事前已达成的书面协议规定进行赔付。若未曾签署此类协议,则相应的赔偿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是如寄件方已经对该快件进行投保(即购买了保险),那么应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进行赔偿;
其次,若未曾投保,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邮政法》之规定,若发生未保价之邮件丢失、损坏抑或内部物品部分缺失等状况时,应对实际损失范围内的费用进行赔偿,然而,最高赔偿限额不得超越所收取服务费用及其三倍。另据《民法典》规定,在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送达至买方指定地点并移交给承运者后代位之际,无论标的物是否遭受损失或毁灭,风险均将由买方承担。在此前提下,相关当事人如未能就交货地点达成明确共识,或对此规定的理解出现分歧,卖方应根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具体规定,将标的物交予首个承运者代为保管之后,卖方就无需再为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责。综上,建议首先与该快递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如协商无果,可考虑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向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诉,亦可以寻求律师支持向法庭提起诉讼,以此来最大化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2024-04-02 17:32: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