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清远法律咨询 > 清远工程质量纠纷法律咨询 > 建筑咨询,咨询情况?

建筑咨询,咨询情况?

pub****322 广东-清远 工程质量纠纷咨询 2024.04.03 14:18:17 484人阅读

建筑咨询,咨询情况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清远律师 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清远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756625344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3414条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需要深入了解才可以判断

2024-04-03 14:34:27 回复
咨询我
1892410976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227554条

你好!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

2024-04-03 14:31:10 回复
咨询我
1300209127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137656条

你好这个是可以去帮助你的

2024-04-03 14:28:35 回复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45713条

你好!可以描述一下详细情况

2024-04-03 14:22:52 回复
咨询我
1890222770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佛山 咨询解答:12466条

你好 你的咨询将接入人工y

2024-04-03 14:20:15 回复
咨询我
1304804466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185767条

您好,您的咨询将接入人工回访s

2024-04-03 14:19:28 回复
咨询我
1881839516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216416条

你好,根据你描述什么情况

2024-04-03 14:18:50 回复
查看其他2位律师回复

第一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监理人_______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
  工程实施地点:______
  工程总投资: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第四条 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第五条 监理人的义务
  1.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5.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八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设计咨询合同的大致格式如上所述,仅供参考。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 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投标价。
  投标价是指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完成招标项目的设计(如果有的话)、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投标报价。
  
二、中标价。
  中标价是指经过算术修正的,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申明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无算术错误时,投标价就是中标价。

三、合同价。
  合同价(也称签约合同价)是指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价格。如果是以单价合同形式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各种价格的总计即为合同价。如果扣除备用金(是为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预见和计日工的费用,以及包括变更、索赔、风险、违约补偿和附加项目等准备的金额),即为有效合同价。合同价就是中标价,因为这个价格是不能随意改变的。也就是说,潜在的中标人的价格,报高的不降,报少的不补,漏项的价格也不补。当然也不能通过竞争性谈判降低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并依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把中标价经过修正(增加或减少部分项目费用)后的签约的合同价格。上述“特殊的情况”是指,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签订协议书之前,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改变,经合同双方协商改变了“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而作为合同价。”例如我经历的鲁布革水电站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由于在签订协议书之前,国家税务局免除了投标人的施工设备进口税,所以业主接受的投标价格减去此税额,即为合同价。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4127人阅读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行为,那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内容是什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规定有哪些,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是怎样的呢,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7582人阅读

环保问题一直是国家防治的重点问题之一,建筑工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一直是重中之重,那么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哪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内容有哪些,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规定有哪些呢?

项目管理
69559人阅读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是什么呢,今天小编为您介绍项目管理的概念是什么,项目管理流程是怎样的,项目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以及项目管理纠纷处理办法包括哪些?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2079人阅读

低质量工程这样的报道经常出现在新闻中,这就是建筑工程质量不过关,那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是如何规定的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规定有哪些,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等知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工程建设
23914人阅读

近几年我国的交通道路、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工程各地相继开展,这些是我们接触最为常见的工程建设,那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包括哪些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那些规定?下面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建设工程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