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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结婚之后共同购买房产的过程中,对于男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款项的分割问题牵涉到诸多要素,必须依据针对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
首先,至关重要的一点是需要明确地界定,男方父母对于这笔首付款项是以何种形式表达其赠予意图的。倘若男方父母已给出明确声明,证明此笔金额仅仅是他们对男方个人的捐赠,那么在夫妇离异之时,这类资金应当被认定为属于男方个人所有,而非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
然而,倘若父母在投资这笔首付款项时有任何的模糊表述,或是在夫婦以及家人间存在着其他的协议规定,那麼情境则会显得较为错综复杂。在此类状况中,法院将会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在这段婚姻中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婚姻期间的房屋贷款偿还情况,乃至房产登记手续等多方面的细节,以此来判定房产究竟归谁所有,以及应当如何进行分割的比例。
另外,若是在结婚后购房阶段,夫妻共同用公共财产偿还房贷的部分,那麼不论首期付款的来源为何,共同偿还部分以及随之而来的房产增值部分都应该被视作是夫妇两人的共同资产,在夫妇离异的时候必须对此进行合理的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024-04-03 15:37: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