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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期间的花费分手后该如何处理

周* 河南-平顶山 同居咨询 2024.04.03 15:10:52 419人阅读

谈恋爱期间的花费分手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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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情侣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财务支出,在分手之后应如何妥善处理,这主要取决于各类支出的性质以及双方原先所达成的相关协议或共识。具体而言:
1.若此类支出属于日常生活中的细微开销,诸如共进晚餐、观赏电影、结伴旅行等,它们通常会被视为一种赠予行为,因此在恋情告终之时,一般并无权要求对方进行偿还;究其原因在于这类开支乃是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分担的花销,彼此间并不存在明晰的借贷或者投资关系。
2.如涉及到的是大笔金额的礼物赠送,例如购置房产、车辆等,此时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境做出具体的判定。假使这些贵重物品作为一种求婚承诺而送出,那么在恋情破裂之后或许会被视作一种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即是说,当所附加之条件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原本的赠送者便可有权要求受赠人予以归还。
然而,若此种礼赠仅为纯粹的感情表达,那么在分手之后即便收礼方想要归还也只能作罢。
3.倘若此类支出实则为某一方向另一方借取的款项,那么在分手之后自然应当按照原有的借款协议加以处理。然而,倘若双方对于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或是寻求法律援助的途径来加以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2024-04-03 15:37:42 回复

原则上恋爱期间的费用属于情谊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金额巨大,且具有彩礼性质,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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