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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站被人故意纵火公安不立案怎么办

周* 安徽-安庆 刑事立案咨询 2024.04.03 15:23:11 324人阅读

废品站被人故意纵火公安不立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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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有人士故意纵火情节严重却未列入立案侦查范围内,倘若人民检察院发现此类情况,认为公安机关应对这些必须立案侦查的案件加强重视,此时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尽可能详细地解释为何未进行立案侦查。
然而,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给出的不立案理由持怀疑态度且认为其并不足以构成不立案的正当性,那么他们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敦促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当公安机关接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这一指令时,必须立即启动立案程序。最后,如果被害者认为公安机关对于那些理应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给予足够关注和处理,他们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相关证据与线索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024-04-03 15:39:15 回复

可以申请法院的救助基金,也可以申请拒执罪立案。加微详询,同手机

环保局有权利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查封、扣押、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扩展资料:废品回收站是保障废旧物品实现资源化循环利用的重要环节,应该属于鼓励发展的绿色环保产业。然而,最近“我”在基层调研发现,在“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中,不少地区竟简单地将废品回收站划入“散乱污”整治范围,进行全面清理。这导致废品回收站数量急剧萎缩,个别镇甚至连一家废品回收站也不保留。当前,废品回收站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擅自回收化工原料桶、废机油桶、煤气钢瓶、灭火器等,环境与安全方面隐患突出;场地设置不够规范,地面未硬化、废水收集处理情况差等。再加上废品回收站的经营内容与工作性质,决定了场内环境不可能整洁有序。于是不少镇村不管三七二十一,统统将其列为“散乱污”清理出去。废品回收站存在的现实问题不容回避,但“一刀切”全部关停,显然有悖于市场需求,更不符合资源再利用的绿色发展理念。而且废品回收不及时不全面,无疑将增加区域垃圾的产生量,增添垃圾消纳处理的压力。因此,“我”认为,要坚持疏堵结合、趋利避害的原则,加紧规范废品回收站经营活动,确保废品回收行业健康绿色地发展下去。

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这两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从现象上看,都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一、概念不同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主体不同。  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三、客观方面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  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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