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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动合同中途不想干了怎么办

周* 辽宁-丹东 劳动合同咨询 2024.04.03 15:52:58 426人阅读

签了劳动合同中途不想干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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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却欲终止其合法雇佣关系,则可依照以下流程进行妥善处置:
1、若处于试用期阶段,员工应提前至少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通知以解除劳动合同;
2、而若员工已成功完成试用期并晋级至正式职工,此时需向用人单位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一旦劳动者按规定提前提交了相应的通知,即便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未予以签字批准,亦可在通知期满后离开原单位。
在此基础上,倘若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劳动者有权发起劳动争议仲裁,或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敦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其法定职责。劳动仲裁通常包括四大环节:
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准备以及仲裁审理。
首先,当事人应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其相关的材料与证据;
其次,关于对劳动仲裁申请书是否达到要求这一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第三步,对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建仲裁庭开展工作;
最后,仲裁庭须在开庭前五日,以书面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日期和地点。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亦可在开庭前三日提出延迟开庭的请求。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4-04-03 16:03:56 回复

如果用人单位拖延或者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老板不发工资是不对的,应该按照规定发工资,同时劳动者解除合同是需要提前通知的,不能说想走就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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