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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开庭流程

周* 安徽-合肥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4.04 08:31:59 472人阅读

行政诉讼二审开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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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行政诉讼二审的开庭过程如下:
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事宜,须根据法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实体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若当事人并无提供进一步的新证据或反驳理由,或者合议庭判断无需再次开庭审理,亦可直接予以裁判处理。
同时,还需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评估。法院对待上诉案件的处理应遵循以下时间规定:
自接到上诉状之日起,需于三个月之内给出最终结论性的判决结果。如遇特殊情形需延期审理的,应向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审批许可;若上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亦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审理的,则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024-04-04 08:32:23 回复

1.开庭前准备阶段。准备事项主要有:
(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审查的内容是:
(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3)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说明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
(4)审判长宣布开庭。
(5)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内容是:
(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
(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
(3)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
(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当审判长认为应该查明的事实已辩论清楚,即可宣布结束辩论。审判长在按顺序征询原、被告的最后的意见后,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5.合议庭评议阶段。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能够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在休庭结束,恢复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需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在宣读裁决后,应告知当事人发送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间及提起上诉的有关事项。
7.闭庭。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1.开庭前准备阶段。准备事项主要有:
(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审查的内容是:
(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3)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说明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
(4)审判长宣布开庭。
(5)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内容是:
(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
(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
(3)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
(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当审判长认为应该查明的事实已辩论清楚,即可宣布结束辩论。审判长在按顺序征询原、被告的最后的意见后,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5.合议庭评议阶段。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能够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在休庭结束,恢复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需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在宣读裁决后,应告知当事人发送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间及提起上诉的有关事项。
7.闭庭。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诉讼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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