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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债务执行共同房产如何申诉

周* 新疆-伊犁 夫妻债务咨询 2024.04.05 09:08:15 357人阅读

前夫债务执行共同房产如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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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当前夫面临债务压力,涉及到共同房产的执行时,往往预示着房产已由法院实施了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措施。针对这类状况,若您身为共同所有权人有意提起申诉,应审慎考虑以下各方面因素:
明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所述,假如被执行人(即您的前夫)已经将财产出售给第三方(此处不妨理解为您或其他共同所有权人),然而依照买卖协议约定仍保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法院具备依法查封、扣押及冻结房产的权力。因此,首要步骤就是要确认房产的实际所有权权属状况,确保其确实为共同所有。行使执行异议权利:
只要您坚信房产属于共同所有,并且执行行为侵害了您的正当权益,便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在写下的异议陈述中,务必要逐项指出执行动作中的不妥当环节,同时也需详细罗列相关的证据材料来支持您的申诉观点。筹备充分的证据资料:
为了巩固您的申诉力度,您有责任准备好充足的证据支持,例如房产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等一系列文件,以此来说明你对房产的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征求专业法律意见:
鉴于此类型问题涉及到众多繁复的法律流程以及高深莫测的专业知识领域,我们强烈建议请教于专业律师的智慧援助。律师能为您提供更加具体且深入的法律意见与指导,使您有更强的能力维护自身的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具体的法律流程及规范可能会因地理位置和实际情况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因此,在您冒然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建议您务必与所在地的律师或法律机构进行详尽沟通了解,获取更为细致的信息和指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024-04-05 09:12:1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出名的共同债务,在判决承担责任的夫妻一方,其名下的财产不够清偿债务时,执行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应直接裁定予以强制执行,没必要将夫妻另一方追加为被执行主体后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为,在追加被执行人期间,夫妻另一方有可能转移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其个人财产,导致案件执行困难,甚至无法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不能执行的财产有哪些
1、绝对不能执行财产包括由立法规定的不可执行财产:
(1)被执行人、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财产。
(2)被执行人获得的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
(3)有关抚养子女的债权、赡养父母的债权,被执行人的基本保险基金。
(4)被执行人从事职业、技艺或手艺所必需的工具、物品和书籍,被执行人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有义务为提供公共服务而保存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专项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相对不执行的财产是指一般不予执行,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才能执行,通常是执行标的财产。
(1)处于承包经营期限以内的土地财产权,只有在缺乏其他动产的情况下,才能于不动产单独予以执行。
(2)正在航空运输中服务中的航空器、航线上航行的船只,铁路运行中的列车,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法律特别授权不执行。
(3)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生活费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和物品。
(4)一些物品只能在特殊的时间执行扣押。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判决书中若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追加或不追加。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则债务的性质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虽然法律规定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主体以外的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主体,但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和理由外,一般不得随意追加,以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执行,当债务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部分,不宜进行分割的财产如不动产在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执行的,当然,强制执行更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离婚的时候,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是很重要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从事赌博或吸毒等活动所欠下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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