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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若劳动者并非由于个人原因由原先所在的用人单位转至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则其在原用人单位所累积的工作年限将并入新用人单位进行累计计算。
然而,如原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施予经济补偿,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对于计算经济补偿所需的工作年限方面,则无需再另行统计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同时,实施条例出台之后,即使劳动者再次受到劳务派遣服务,其累积的工龄仍应予以持续计算。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之所以会被派遣至新的用人单位是因为其自身原因提出申请调岗,则他们在原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无法在此基础上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对于劳动派遣形式中计算工龄的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地回答:
是的,劳动者的工龄应当被计算在内;反之,若劳动者出于自身原因要求调动至新岗位,则此时他们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则无法在新单位得到累计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所以在实施条例颁布之后,劳动者再被派遣的,工龄仍然连续计算。
2024-04-05 09:14: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