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内容简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是作者精心为广大读者朋友们编写而成的此书,可以让更多的读者朋友们从书中了解到更多的知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结合前沿司法实践,针对反不正当竞争的最新、疑难、重点问题进行了梳理探讨和解析,如对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保护与消费者保护、遏制行为与保护法益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内容实务指导性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具体原则和条例是什么的回答如上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1.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受让人具有法律效力,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能够。
3.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第三人”事实上是分包人,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合同关系,但与发包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增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责任心,法律特别规定,在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分包人与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分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单式联运合同。
《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损失发生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与托运人并无合同关系,但是需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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