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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法律情境中,离婚之后原则上并无可能再向对方索讨彩礼;依照有关彩礼的法律解释,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若已经履行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实际上却未能共同经历生活过程;
另外,为缔结婚姻而支付彩礼的一方,由于该项财务支出在婚前就已造成其经济生活相对困窘,那么,这一类型的申请者便有权利向对方主张返还先前所支付的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4-04-07 11:48: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