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地税注销流程是怎样的
一、注销办事流程
1、对于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一般须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再到地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
3、纳税人办理完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后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税务人员录入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信息,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回执。
5、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 、
6、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后加盖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注销受理回执及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核准手续。
7、税务人员的受理纳税人的注销核准申请后,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二、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被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机关的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国地税联合办证已办理国税登记注销的不需提供)
4、发票缴销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
5、已办理社会保险费参保和缴费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不欠社会保险费证明。(注销前办理社保注销,未办社保户请附未办社保说明盖公章)
6、国税注销资料主要为:《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通知)、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表、纳税(增值税)稽核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国税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7、清算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财务报表
8、本月的申报信息
9、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10、地方各税费核查表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清算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情况明细表。
1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于地税注销流程是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地税注销流程是怎样的
一、注销办事流程
1、对于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一般须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再到地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
3、纳税人办理完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后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税务人员录入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信息,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回执。
5、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 、
6、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后加盖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注销受理回执及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核准手续。
7、税务人员的受理纳税人的注销核准申请后,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二、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被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机关的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国地税联合办证已办理国税登记注销的不需提供)
4、发票缴销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
5、已办理社会保险费参保和缴费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不欠社会保险费证明。(注销前办理社保注销,未办社保户请附未办社保说明盖公章)
6、国税注销资料主要为:《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通知)、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表、纳税(增值税)稽核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国税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7、清算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财务报表
8、本月的申报信息
9、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10、地方各税费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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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a、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b、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c、清算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d、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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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首先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可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税务管理部门经稽查、审核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应在对其办理注销手续后,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为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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