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小战友:在部队服役被评定为九级成绩均投入,退伍后一次性补助是没有的。因为我们残疾军人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施行,2012年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我们残疾军人的抚恤金,在2004年后是依法与“上一年度全国非私企业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挂钩的,所以从2004年起,每一年均有10以上的递增: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一般情况下,在同一次事故中有两处九级伤残可以提升一级,赔偿按照八级伤残来赔偿。
2、工伤八级伤残可以领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
3、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进行计算。以浙江省为例,8级伤残可领取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7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7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5、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你好,请问是工伤吗,如果是工伤,需要看考虑年龄、工资、伤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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