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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扣留时间规定是什么

周* 内蒙古-鄂尔多斯 交通肇事咨询 2024.04.10 17:10:00 399人阅读

肇事车辆扣留时间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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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一般性的交通事故中,扣押车辆的时间限制存在四种可能的情形,分别对应不超过15日、35日、65日以及延长一倍时间这四种标准:
1、当案件涉及到较为简单的事故处理且采取了简易程序时,扣押车辆的时间上限则为15日以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工作,自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负责此案的交警便会通知相关当事人提取被扣车辆。
在此之后,一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即通常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以三个工作日作为通知取回被扣车辆的最后期限。
2、对于涉及到检验、鉴定等复杂步骤的情况,扣车时间也将适当延长至不超过35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就检验、鉴定所需完成工作的具体期限达成明确共识,该期限所订不得超过三十日。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得以确定之时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须向有关当事人发出通知,告知其领取扣押在案的事故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2024-04-10 17:20:1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后交警可以扣留车辆的情形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1、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若是由公安交警大队实际作出处理的话,此时可能需要对涉事车辆进行暂扣。但暂扣并不是处罚措施,而仅仅是为了配合事故的处理,因此扣押的时间也不宜过长。
2、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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