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劳务派遣改劳务外包问题解答如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个条款让劳务外包的发包人很紧张,深恐其使用的劳务外包一不小心被认定为劳务派遣。于是,如何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如何理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都不是由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但两者存在质上的差别,结合法律规定及实务,总结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六大区别,具体如下:
1.法律适用不同。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更多崇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劳务派遣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多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照,比如用工单位在具备法定退回条件时方可向劳务派遣单位退回劳动者,不得随意退回。
2.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
劳务外包中,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发包人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适用于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否则就相当于一只脚迈入了劳务派遣的门槛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对劳动者管理权限的不同,是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最核心的区别,要想做到“真外包”,发包人必须切断对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直接管理,发包人的要求、指令最好直接下达给承包人在外包劳务现场指派的管理人员。
3.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
劳务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人关注的是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人如何完成工作,发包人并不关心,承包人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时才能获得相应的外包费用,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劳动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劳务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被派遣劳动者有可能“成事”,也可能“败事”,成败的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
4.用工风险的承担不同。
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承担各自的用工风险,各自的用工风险完全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系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比如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经营资质要求不同。
劳务外包中的承包人一般都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除非有特别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有效的。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决定证据的关联性。 第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 第三,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 第五,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2、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举示的书证应当完整,如举示的书证有缺损,举证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解释,否则,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举证人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对借条缺损是因汗水侵蚀的解释,与借条的客观现状相矛盾,不能令人信服,原告又不能排除自己通过损坏借条,改变其证明内容的可能性,原告所举示的借条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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