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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挪用公款的人,能做朋友吗?

周* 山西-忻州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4.11 08:57:13 311人阅读

一个挪用公款的人,能做朋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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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挪用公款罪据其不同的涉案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如何进行判定以及相应的判刑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若挪用公款归为私人使用,涉案金额达到或超过三万元,且有非法活动的行为发生时,将被作为挪用公款罪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假如挪用公款归私人使用的目的出于营利活动,涉及到的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且情节严重者,则必须承受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惩罚;
再者,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五万元,且挪用时间已经超过了三个月并仍未归还,此情况也将构成挪用公款罪行,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处罚;
此外,如果挪用公款的涉案金额极为巨大且既没有积极退还给公家,又没有做出合理解释的话,那么将会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的处罚;
最后,针对专项用于灾害援助、防御洪涝灾害、优待军人、扶持贫困户、扶贫搬迁、供应移民之需以及救助贫困灾民等特殊场合的款项或物质,倘若被挪用到个人使用,则应予以从重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2024-04-11 09:13:43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6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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