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此为并科原则。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运输、运输、制造毒品,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你说的情况涉嫌,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又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毒品和构成的其他罪分别定罪,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贩卖、运输。该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已作过处理的、制造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多次、贩卖、贩卖毒品,由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运输、贩卖、运输,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毒品。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应视为已经结案认定一罪、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未经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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