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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聘礼所购买车辆的归属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首先,如果车辆是在结婚前由某一方全额自费购买并且其产权证书上仅有该方的姓名作为登记主权人,那么这辆车就理应被认定为这一方的私人资产,并不包含在夫妇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之内。
其次,若在婚姻关系确认之前,一方提供了购车首付款项,并以其名义办理了车辆的抵押贷款手续,即便车辆的所有权最终仍登记在该方名下,但其所有权仍然只属于登记持有人本人,因此同样将视为一种单独的私有财产。
最后,当面临婚变分歧时,另一方可以提出合理要求,获取在婚姻期间所投入的还贷金额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4-04-12 09:49: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