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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和传统侵权的区别有

周* 福建-漳州 其他侵权咨询 2024.04.12 09:24:18 373人阅读

网络侵权和传统侵权的区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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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研究判定网络侵权行为之难处在于,任何侵权行为的确认皆须依赖于切实可靠的事实依据,即扎实可信的证据。
然而,随着数字科技的普及与应用,尤其是在网络侵权领域,网络上的证据往往丧失了它原本的真实性和原始面貌。
网络中的各种数字化信息其实是用0和1组合成的离散信号来表示,这种信号并不具备连续性,进行操作修改和删除时难以被发现和识别,同时又因为具有不稳定和易变性的特点,导致网络中的信息的证明力受到了质疑。
此外,目前我过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在内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遵循的是法定证据制的原则。
只有当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定证据类型的范畴时,才能发挥其实际证据效力。
因此,那些原本可以作为网络侵权行为认定有力支撑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由于无法被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晰,从而无法释放出它们潜在的价值。
2、在复杂且隐蔽的网络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商这个网络条件下特有的角色是不能忽视的。
网络运行过程中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参与,进而使得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众多网络侵权事件中不可避免地陷入其中。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世界里,人们可以随意选择自己喜爱的名字甚至匿名登录,这无疑增加了确定侵权责任人的难度,构成了实践操作中的技术挑战。
3、网络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广泛且传播速度极快。
全球化的网络覆盖使得原本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界限被打破,使得国家间的边界变得模糊,让这个地球连通无阻;网络的交互性及实时性也使得网上信息的传播更为便捷快捷。
形象地设想,网上侵权行为的负面影响可能会以惊人的速度扩散到全球各地,以致权利人对此俯首无奈。
4、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司法机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对于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的法院通常选择适用于被告财产所在地法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法。
然而,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相互连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网络空间。
在这个特殊的网络环境中,同一侵权行为可能在不同地方产生连锁反应。
由此可见,传统实体层面的管辖机制在网络空间中的作用已经大打折扣。
这使得在处理网络案件时,我们需要寻求新的证据依据和管辖标准。
5、权益受损者的无奈求助—网络侵权带给受害者的困扰同样不容忽视。
尽管网络的诞生激发了社会各行各业的巨大变革,催生了无尽的生命力和创新力量,在改善人类生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也成为某些不法分子就其网络技术优势和法规滞后劣势实施各种违法活动的得心应手之利器。
这些侵权行为人借助网络工具,肆意侵犯他人权益,而受害者常常因缺乏法律支持,难以找到侵权人和有力证据,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感到束手无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本着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2024-04-12 09:49:53 回复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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