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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倘若该未成年人身户仅登记在被征用住房之中,但实际上与其家长仍然生活在其他住所之处,则并未达到共同居住人的资格要求。
除非此类儿童被定为准被高度保护的拐点人口,否则便无法参与房产权属征收赔偿金额的分派过程。
因此,确保未成年人居住条件稳定的责任应当落在其受托监护人身上(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孩子的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
如果其监护人家中已有其他自有房产,并且考虑到该未成年人持续与他们在他处合住这一事实,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些未成年人的实际居住权益已经在他处得到充分保证,对其在被征用房屋中的权益主张便不具备合理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024-04-12 09:50: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