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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可以当首付吗

周* 辽宁-营口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4.12 09:23:51 460人阅读

公积金贷款可以当首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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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公积金并不能用作支付房屋首付款的资金来源,而仅仅是可供借款人用于申请房贷的融通额度。
通常而言,夫妻双方联名账户的公积金贷款总额上限为35万元人民币以内;单身者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则设定为11万元人民币左右。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住房公积金应当被严格管理和使用,其主要用途在于支持在职员工购房时对自有住房进行购置、建筑、改造、修缮等方面所需费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2024-04-12 09:52:1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1.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要求(以中心审批为准),应由申请人委托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取购房合同价与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购房总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贷按商业银行政策处理)3.不高于单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60%。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单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如申请人的配偶没有缴存公积金或连续缴存公积金不足六个月只能做为共同申请人,则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4.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职工购买首套房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之和(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共同参与额度计算的。2.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首套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1.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要求(以中心审批为准),应由申请人委托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取购房合同价与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购房总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贷按商业银行政策处理)3.不高于单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60%。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单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如申请人的配偶没有缴存公积金或连续缴存公积金不足六个月只能做为共同申请人,则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4.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职工购买首套房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之和(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共同参与额度计算的。2.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首套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

不能,员工公积金的余额只有在购房后拿到房产证之后才能申请提取,在没有购房之前是不能提前提取作为首付的。 二手房提取: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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